为了满足我校实际大学生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,每学期团委心理中心要聘请心理咨询兼职教师2-3名。为了规范学校兼职心理辅导教师的聘用和咨询工作量的计酬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条件
(1)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事业,爱岗敬业、积极进取,有爱心,有奉献精神,责任感强,具有合作精神;
(2)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;
(3)应用心理学、教育心理学或心理咨询专业优先考虑;
(4)获得三级或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选聘;
(5)周工作量超18课时的专职教师不能做兼职心理咨询。
第二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 聘用及管理
(1)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;
(2)由团委对其资职条件进行审核并择优聘用;
(3)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工作,由团委心理中心负责具体安排和管理。
(4)心理中心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工作进行督导和考勤
第三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工作量计算
(1)专职教师任兼职心理咨询工作量的,其工作量计算方式为:每学期完成2次团体辅导,1次讲座,每周1次值班等既定工作量后,每周按5学时折算,未完成既定工作量的,每少一次团体辅导、讲座或值班缺席一次各按5个工作量进行核减。
(2)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工作量由团委心理中心统计,团委审核后上报学校组织人事处。
团委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
2011-9-10